《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今日起公開征求意見
時間:2021-07-21 15:39:45 來源:杭州落戶 作者:杭戶通 瀏覽: 次
杭州擬為無房家庭建設共有產權住房政府和購房家庭按比例共享產權,從6月底開始,網上就一直流傳著杭州即將頒發(fā)新的樓市調控政策,但是直至目前,這個所謂的“新政”還一直沒有影子。7月14日,發(fā)布《關于構建共建共享公共服務體系的專項計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的通知。這份意見稿中,專門指出了杭州樓市未來的幾個發(fā)展方向。
《辦法》全文共41條,規(guī)范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概念定義、申請條件、價格和權屬,明確了建設、供應、使用、退出及監(jiān)督管理等要求。
《辦法》明確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概念定義。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設單位開發(fā)建設,限定面積、銷售價格、使用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市區(qū)戶籍和穩(wěn)定就業(yè)的非市區(qū)戶籍家庭供應,實行政府與購房家庭按份共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此外,《辦法》還明確了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享有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務權益。
根據《辦法》規(guī)定,杭州市共有產權房申請條件有哪些?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保障對象包括符合條件的市區(qū)戶籍和穩(wěn)定就業(yè)的非市區(qū)戶籍家庭。在符合限購前提下,戶籍家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主申請人市區(qū)戶籍滿一定年限、申請家庭一定年限內在市區(qū)無房、單身申請需滿30周歲(含)。而對于非市區(qū)戶籍家庭則需同時滿足:主申請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申請家庭一定年限內在市區(qū)無房、主申請人在市區(qū)連續(xù)繳納社保或個稅滿一定年限、單身申請需滿30周歲(含)。此外,《辦法》還規(guī)范了申請預售、發(fā)布公告、資格審核、配售搖號選房四個步驟的申請程序。
在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銜接方面,《辦法》明確了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家庭,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當在簽訂購房合同前騰退原承租的房源,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高層次人才租賃補貼、新引進大學畢業(yè)生租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自簽訂購房合同次月起停止發(fā)放上述補貼。
在房屋價格和權屬方面,《辦法》明確了劃撥土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銷售基準價按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價格合理優(yōu)惠后確定。同一項目購房家庭可根據支付能力在50%至80%間選擇產權份額比例,并按銷售基準價對應的不同比例支付房價。
在建設管理方面,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采取劃撥土地集中新建、出讓土地集中新建以及既有房源轉化三種籌集方式。住房戶型以中小型為主,項目選址將結合“一核九星”布局,優(yōu)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務配套齊全的區(qū)域,促進職住平衡、產城融合。
在使用管理方面,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可以增購和上市。其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取得不動產證滿5年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一次性增購政府份額的申請,增購后住房性質轉為商品住房,權利性質調整為出讓,但需滿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需退出保障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回購其份額的申請,由其進行回購。與此同時,《辦法》強調了將從嚴查處違規(guī)使用和違規(guī)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行為,明確了收回及全部補繳差價款兩種處理方式,并明確存在違規(guī)行為的家庭禁止其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
近年來,杭州住保房管部門在加強住房保障、讓更多家庭“住有所居”的道路上步履不停,目前杭州已形成廣覆蓋、分層次、多元化,具有杭州特色的“三房三補”住房保障體系。發(fā)展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制定出臺《辦法》對于彌補杭州住房保障體系缺乏出售類型保障房的短板,完善租購并舉的住房供應體系,推進高質量發(fā)展共同富裕示范區(qū)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如您對《辦法》有自己的意見與建議,請于2021年8月21日前,通過信件、傳真、郵件等形式反饋。通訊地址:杭州市浣紗路179號401室(郵編310006)。電子郵箱:fgj@hz.gov.cn 。
《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為健全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增加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應,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我局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具體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國家政策導向
黨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近日出臺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fā)〔2021〕22號),明確提出“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正式確認了共有產權住房是以“三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我市發(fā)展共有產權住房制度的必要性
我市自2015年起暫停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受理后,逐漸形成了保障制度上以公租房為主、保障方式上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并舉的城鎮(zhèn)住房保障體系。發(fā)展共有產權住房一是可健全我市租購并舉住房保障體系;二是有利于在供給側形成分層次住房供應體系;三是符合保障對象對擁有自有住房的訴求。
二、《管理辦法》基本體例
《管理辦法》體例上總共四十一條,包括總則、建設管理、定價和權屬、申請供應、使用管理、監(jiān)督管理、附則共七章??倓t部分共六條,主要明確概念定義、基本原則、職責分工等內容;建設管理部分共五條,主要明確規(guī)劃用地、建設方式、建設要求等內容;定價和權屬部分共四條,主要明確價格管理、產權份額、定價程序等內容;申請供應部分共九條,主要明確準入條件、申請程序、合同簽訂等內容;使用管理部分共十一條,主要明確使用限制、上市限制、回購管理等內容;監(jiān)督管理部分共四條,主要明確違規(guī)使用、違規(guī)申請的責任等內容;附則部分共二條,主要明確適用范圍、施行日期等內容。
三、《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一)關于概念定義
我市共有產權住房定名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豆芾磙k法》第二條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設單位開發(fā)建設,限定面積、銷售價格、使用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市區(qū)戶籍和穩(wěn)定就業(yè)的非市區(qū)戶籍家庭供應,實行政府與購房家庭按份共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上述概念定義基本明確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保障屬性,以及戶籍和非戶籍家庭全覆蓋的保障范圍。在《管理辦法》第五條還特別明確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享有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務權益。
(二)關于籌建模式和運作模式
《管理辦法》第四條明確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實行政府主導,市級統(tǒng)籌,統(tǒng)一規(guī)劃,分級建設的基本原則。第八條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國有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按不低于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總量的一定比例,單獨列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用地指標,并予以優(yōu)先供應。
(三)關于職責分工
結合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分級建設,以區(qū)為主的模式,按照市政府統(tǒng)籌協(xié)調、市級職能部門、區(qū)政府三個層次明確職責分工:
《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市人民政府設立市住房保障議事協(xié)調機構,負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政策、規(guī)劃和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xié)調,指定市屬國有企業(yè)作為市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府份額的代持機構。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該項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jiān)督指導工作,負責市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準入、使用、退出及監(jiān)督管理,會同市財政局、市發(fā)改委負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格、產權份額的確定。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級住房保障實施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同時對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區(qū)級層面,各區(qū)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區(qū)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建設、準入、使用、退出及監(jiān)督管理,指定一家區(qū)屬國有企業(yè)作為區(qū)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府份額的代持機構。區(qū)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qū)級住房保障實施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四)關于建設方式
《管理辦法》第十條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采取劃撥土地集中新建、出讓土地集中新以及既有房源轉化三種籌集方式。劃撥土地集中新建的,市級做地主體和各區(qū)政府(管委會)作為市、區(qū)兩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籌建主體,具體通過具有開發(fā)資質的國有企業(yè)開發(fā)建設,土地使用權劃撥至該國有企業(yè)名下。出讓土地集中新建的,按照“限房價、定份額,競地價”的原則,在宗地出讓方案中限定購房家庭所持份額,明確套型面積、交付時間、銷售方式等內容,以“競地價”方式公開出讓住宅用地集中新建。
(五)關于戶型面積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戶型以中小套型為主,套型設計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滿足居住需求。
(六)關于價格管理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劃撥土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銷售基準價按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價格合理優(yōu)惠后確定。同一項目購房家庭可根據支付能力在50%至80%間選擇產權份額比例,并按銷售基準價對應的不同比例支付房價。出讓土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銷售基準價為出讓時限定的房價,購房家庭按照銷售基準價對應的確定份額比例支付房價。
單套銷售價格按照銷售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確定,在售房階段向社會公布。按照上述定價原則,購房家庭持有的產權份額,不低于50%不高于80%。
(七)關于準入條件
按照戶籍非戶籍全覆蓋、分類確定準入原則,《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明確在符合限購前提下,戶籍家庭需要滿足:主申請人市區(qū)戶籍滿一定年限、申請家庭一定年限內在市區(qū)無房、單身申請需滿30周歲(含);非戶籍家庭需要滿足:主申請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申請家庭一定年限內在市區(qū)無房、主申請人在市區(qū)連續(xù)繳納社保或個稅滿一定年限、單身申請需滿30周歲(含)。無房核定的范圍包括:申請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市區(qū)不動產登記的房產、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承租的公有住房(福利分房)、批地建房、已簽訂征收(拆遷)安置協(xié)議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房產等。其中涉及年限的規(guī)定以及房源供應方案具體在申請時的受理公告中明確。
(八)關于申請程序
《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明確了申請預售、發(fā)布公告、資格審核、配售搖號選房四個步驟的申請程序。其中資格審核環(huán)節(jié),明確申請家庭提出申請,經審核,按規(guī)則確定配售搖號選房排序名單并進行公告。具體的規(guī)則將在受理公告中明確。配售搖號選房環(huán)節(jié),明確放棄選房或選房后放棄購房的家庭,自當次選房結束之日起兩年內不能再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九)關于簽訂合同
《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應與開發(fā)企業(yè)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合同》,與代持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xié)議》。
(十)關于不動產登記
《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購房家庭應按規(guī)定辦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預告登記證明和不動產權證上記載購房人和代持機構,附記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份額、政府份額、限制交易年限等內容。劃撥和出讓土地建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登記土地性質分別為劃撥和出讓。
(十一)關于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銜接
《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家庭,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當在簽訂購房合同前騰退原承租的房源,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高層次人才租賃補貼、新引進大學畢業(yè)生租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自簽訂購房合同次月起停止發(fā)放上述補貼。
(十二)關于增購管理
《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取得不動產證滿5年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一次性增購政府份額的申請,增購后住房性質轉為商品住房,權利性質調整為出讓,出讓年限為70年,自非稅收入票據填發(fā)之日起算。仍視作享受過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保障。證書附記需取得原不動產證滿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市發(fā)改委牽頭對增購價格進行市場評估,并每年公布一次。
(十三)關于回購管理
《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需退出保障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回購其份額的申請,由代持機構進行回購。取得不動產證未滿5年的,回購價款為原銷售價款加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如屆時市場價格低于上述價格的,以市場價格回購。滿5年的,回購價款參照增購價格執(zhí)行。
(十四)關于上市交易
《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取得不動產證滿10年的,可將其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份額上市交易。代持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方可向他人轉讓。購房家庭、代持機構按照各自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轉讓后,住房性質轉為商品住房,劃撥土地性質調整為出讓。
(十五)關于違規(guī)處理
《管理辦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分別對違規(guī)使用和違規(guī)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行為如何處理進行了規(guī)定,《管理辦法》明確了兩種處理方式,并明確存在違規(guī)行為的家庭禁止其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其中關于補差的處理方式,明確市或區(qū)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購房家庭按違規(guī)行為發(fā)現時政府份額增購價格增購政府份額(未公布增購價格的,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執(zhí)行),并就原已購份額按上述價格補繳差價款。
不少城市都在嘗試通過推廣共有產權住房,從而解決中低收入群體住房問題。杭州曾經也有類似的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共有產權住房類似。
2014年,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黃石、淮安等6座城市被確定為共有產權住房試點城市。
以上就是杭州市共有產權房申請條件的征求有意見稿,我們將一起期待政策的實施!這也意味著,一旦本次征求意見稿通過并正式試點推行,在杭州二手房市場中,擁有地段優(yōu)勢的老小區(qū)內,也有機會買到“新房”!